聘请常年法律顾问(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 招标公告
日期:2018-10-29 15:10:43 阅读量: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
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聘请常年法律顾问(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
2、招标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3、项目地点:佛山市佛山新城或招标人指定的其它地点;
4、服务范围及内容:
4.1提供法律信息。
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招标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4.1.1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主动向招标人提供和介绍与招标人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法律信息,提高招标人员工法律意识;
4.1.2深入了解和掌握招标人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事务,积极、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告,有效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
4.1.3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1.4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
4.2法律知识培训及驻场服务。
4.2.1 协助招标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招标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培训,不定期向招标人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求,中标人须积极按招标人的要求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相关工作,讲座主题由招标人确定。
4.2.2 中标人须派遣律师每月提供至少二次的驻场服务,为招标人各部门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具体驻场安排以招标人确定为准)。
4.3协助招标人处理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
4.3.1就招标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4.3.2为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4.3.3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4.3.4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严密性、完整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报告,并协助招标人管理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4.3.5参与招标人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准备或审核相关资料及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4.3.6协助招标人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采购等竞买类交易活动,参与相关制度、招标采购文件文本和合同文本等规范文件制定工作,协助起草、审查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等文书;
4.3.7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4.3.8积极协助招标人处理好工程建设管理、PPP项目运作等项目运作、经营、管理模式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工作,为招标人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招标人要求提供PPP项目运作等项目运作、经营、管理模式解决方案;
4.3.9为招标人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或进行法律评估、论证;
4.3.10应招标人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听证,并根据会议内容发表律师意见,出具律师工作备忘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4.3.11应招标人要求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分析报告;
4.3.12代招标人草拟和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4.3.13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4.3.14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进行见证;
4.3.15应招标人要求,就工程建设管理提供阶段性驻场服务,密切配合招标人工作开展,提供到位的跟踪服务;
4.3.16根据招标人项目的投资建设需求,向招标人提供涉及投融资、企业进驻、投资项目合作、涉外事务、项目主体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4.3.17参与处理招标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参加案件讨论会、听证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协助招标人进行必要的调解、和解工作;
4.3.18提供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办理招标人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4.4优先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参加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委托代理费按下述第7项另外协商,不包括在包干法律顾问服务费内),依法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5、资金来源:自筹;
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为保证本次法律服务的延续及连贯性,如在本项目服务期到期后需延续服务的,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后,按月续期。续期所发生的费用以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基础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要求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的服务项目尚未完成的,中标人仍须尽职尽责履行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招标人对该部分工作产生的费用不予另行支付,中标人对此须无条件接受。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的交接工作。
7、承包方式:法律顾问服务费由中标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中标人提供和办理上述第一条第4项“服务范围及内容”第4.1至第4.4款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佛山市外必要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招标人事前书面认可的由招标人另行实报实销,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招标人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中标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8、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人民币7500元/月/家,1年服务期限共计人民币 90000.00元/家。
9、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数量:5家。
10、中标服务费:1000元/家。费用支付方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此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中标人拒绝支付,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条件: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广东省司法厅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
2、成立3周年以上,设立资产10万元以上,配备的注册专职执业律师至少10名(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6周年以上执业经验),并且具有担任政府行政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等法律顾问经验;
★3、在广东省广州市或佛山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4、为《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顺德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资格库入库名单的通知》(顺国资办发[2018]36号)中的入库中介机构;
5、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品行良好;
3、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5、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6、律师执业8周年以上,目前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常驻广东省广州市或佛山市,执业范围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7、熟悉相关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管理、征地拆迁、PPP项目运作模式的风险管理、投融资等方面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涉及工程建设管理、PPP项目运作模式管理、投融资、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相关方面丰富办案经验,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
8、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和成功案例,其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深受顾问单位的好评,并在所从事的律师领域享有一定的良好社会知名度;
9、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11、履行本项目义务、责任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以上标注★条款为必须提供资料的条款,未标注★的条款如有可一并提供,如未提供将不作为废标条件。
三、投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11月6日10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60分钟开始接收文件)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虹路龙舟广场二期(德国港销售中心对面)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会议三室递交投标资料,联系电话:张工、科工 , 0757-29878058 、0757-29381352。
3、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递交的须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当面递交密封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技术与商务部分等组成。其中技术与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
(2)投标承诺函(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负责人授权投标委托书(原件);
(4)广东省广州市或佛山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照片、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地址;
(6)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近三年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承接业务能力优势;
(9)投标人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0)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11)在职(全职)律师情况汇总表(需反映姓名、执业证类别、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执业工龄、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12) 进入顺德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资格库的入库合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投标人近三年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证明;
(14)投标人近三年在工程建设管理、PPP项目运作模式管理、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相关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的业绩证明(若有);
(15)拟投入本项目实施小组(包括指派律师及其他服务团队成员)人员情况表,应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现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如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职称证(如有)、简历、符合招标要求的近三年业绩证明(请注明为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等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6)投标人及所内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证明、没有被投诉证明、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证明;
(17)投标人及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合同或相关证明;
(18)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企业概况、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等]。
以上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必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文字部份使用word,证件证书等扫描图像文件插入在word中。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带外光盘封套,须在光盘外注明投标单位及项目名称)放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人。无论中标与否,上述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的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2、投标文件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投标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4、投标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盖公章。
7、招标人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密封不严、册装不整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报价
(一)本项目采取按月报价方式。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7500元/月/家,超过者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
(二)法律顾问服务费由中标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中标人提供和办理上述第一条第4项“服务范围及内容”第4.1至第4.4款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佛山市外必要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招标人事前书面认可的由招标人另行实报实销,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招标人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中标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六、评标办法
1、开标环节
(1)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须派员出席开标会,否则视为默认结果。
(2)宣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3)开标前,由递交投标文件顺序的前三名投标人代表全体投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当众检查。经检查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并现场退还。
(4)招标代理机构对经检查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进行启封唱标。
(5)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如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启封并现场退还,本项目招标失败。
(6)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布。开标记录由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如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并同意开标记录。
(7)招标单位不向投标人退还开标拆封后的投标文件。
2、评标、定标环节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定标
2.1 评标环节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①招标代理机构先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②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③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本项目将视为招标失败。
(2)招标代理机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人进行定标环节。
(3)澄清与补充说明(如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表述不清晰或者有误的内容、文字作澄清、说明或补正。
2.2定标环节:
(1)采用综合评价法定标。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单位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审得分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综合评审得分相等时,以价格低者优先;综合评分相等、报价相等时,则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满分值
1 投标人企业整体实力情况 对投标人企业的经营规模、获奖、信誉、财务、全职律师工作年限等企业实力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横向对比):
优:10-8分;良:7-5分;中:4-2分;差: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分
2 投标人的工程建设管理、PPP项目经验、业绩 投标人企业具有工程建设管理、PPP项目运作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经验、业绩的,得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10分
3 投标人企业业绩的经济、投资类法律服务业绩 投标人企业具有经济、投资类项目法律服务经验、业绩的,得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10分
4 投标人担任各级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或上市公司常年律师顾问(咨询)服务经验、业绩 投标人企业具有担任各级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或上市公司常年律师顾问(咨询)服务经验、业绩,得10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10分
5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 投标人拟派律师服务团队成员中,2人(或以上)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的,得10分。
【注:1、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须提供投标人近六个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分
6 服务优势 对投标人拟派团队的服务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化服务优势、便利性、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时间、特色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横向对比):
优:10-8分;良:7-5分;中:4-2分;差:1-0分。
【注:无此论述的,得0分。】 10分
7 现场陈述 投标人应委派拟投入本项目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至少1人),针对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情况、业绩经验情况、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等进行现场陈述,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陈述方式不限(投标人须自备陈述辅助设备)。评委将对各投标人的陈述方案提出咨询,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横向对比):
优:20-16分;良:15-11分;中:10-6分;差:5-0分。
【注:不参与现场陈述环节的,得0分。】 20分
8 服务承诺 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驻场、培训等增值服务。
【注:须提供承诺书,否则不得分。】 10分
8 投标报价 1) 评标基准价(Q值)计算方法
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计算,方法如下:
取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每月的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注1: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注2: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报价得分:M=N-100× ×F
其中 N(分):投标报价权重分值,为10分;
P(元):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每月的投标价格);
Q(元):评标基准价;
F:偏离扣分分值,当P≥Q,F=0.3;当P<Q,F=0.25。
注:计算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有效小数,本项最低得分为0分。 10分
注:上述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①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上述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和独立评分。评审因素评分以该项“满分值”或“分值”为上限,“0”分为下限。如投标人未能按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获取相应分值。
②评审得分(投标报价除外)=各评委评分总和÷评委人数;报价得分按统一公式计算得分。
③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为5家(或以下)时的,则该5家(或以下)投标人均为中标候选人。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评委会将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认定投标单位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竞价,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该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3)当出现投标报价中文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若出现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
(4)招标人在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确认。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等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七、其他
(一)服务要求
1、服务方式:招标人原则上采取随机约请的方式安排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按招标人需要执行。
除应邀提供法律服务,中标人应积极变传统的被动式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动式提供法律服务,遵从“事前预防为主”、“提前介入”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沟通,深入了解招标人事务,前瞻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招标人业务开展情况主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适时向招标人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报告;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各类文本,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招标人在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偏差,更有效地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2、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①中标人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专线,招标人可随时与本项目服务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②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法律信息应主动、及时、完整、准确;
③对招标人的服务通知,项目服务律师需在接报后立即响应:
A、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且时间紧急的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及时解答,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接报后一个工作日内解答;
B、需要服务律师提供上门现场服务的,应按招标人的服务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现场;
C、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在接报或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招标人;
④情况紧急的,服务律师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成招标人交办的事务。
⑤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通报工作进程。
3、职业操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人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其他:
(1)人员要求:为使项目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投入人员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投标人单位且常驻广州或佛山的从业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投标人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招标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任意调整本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且项目负责人(即指派律师)不允许变更[若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不符(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招标人有权按照中标价的20%/人次向中标人收取违约金或扣减中标人法律顾问服务费,并可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且对中标人不作任何补偿];如服务律师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服务律师,中标人应无条件响应;当服务律师由于工作变动、调动、疾病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中标人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后任服务律师学历、资质、能力、经验等不得低于原服务律师的资质条件并须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
(3)出具的建议和意见等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应按招标人要求执行,并且出具的方案、报告、法律意见等所有书面文书应按招标人要求加盖中标人公章,并有本项目服务律师本人签名;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应在招标人相关内部呈批会签文件上签注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盖章;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对自身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文书、意见和建议等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严密性等负责;如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建议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超越招标人的委托权限范围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代表招标人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中标人及服务律师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招标人有权拒绝执行;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的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与法律顾问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私利;
(6)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招标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招标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7)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8)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9)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办理招标人委托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招标人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招标人法律顾问的字样;
(10)中标人应建立严格的与招标人的资料交接制度,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对每一受理的法律事项(口头咨询除外)均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妥善保管,其中一份交招标人计划合约部备案审查;
(11)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人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人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中标人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13)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1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需要购买执业保险;
(15)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等未按要求履行项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或违反相关约定,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作出不低于¥2000元/次的扣罚处理;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诚实信用和服务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b.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或主要服务律师的;
c.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招标人等方式,非法获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d. 未能按实际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给项目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e. 未能按招标人工作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累计达5次的;
f. 服务期内拒绝接受任务达3次的;
g. 服务期内任务完成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给招标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h.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i. 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法律服务事项的;
j. 拒绝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k.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等;
l. 非法泄露招标人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
m. 遗失招标人重要资料文件的;
n. 在招标人组织的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o.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失职失误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或招标人认为严重的其他情形。
(16)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中标人应按中标价20%的比例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7)中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8)服务期限内,中标人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季向招标人报送季度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人须另外向招标人提交完整服务期的书面总结报告并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档案,协助招标人做好归档、总结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承担招标人法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应附表分项列明受理时间、事项概况、处理结果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并应有经验总结及提出工作建议,上述工作将作为合同价余款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19)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人违约等中标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人已服务期限按比例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20)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21)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按照中标人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2)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人制定的相关制度或要求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确定。
(23)中标人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之便,以不道德的手段,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缔约过失,违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原则和未尽义务,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
(24)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5)服务期内,本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或招标人)对象,包含但不限于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广东顺德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予另行支付,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及予以配合,并参照招标人的制度流程办理,届时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二)法律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结算及请款手续完善后支付合同结算价款。
每一次收款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请款申请并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税务发票,并且收款人、出具发票人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付款时招标人将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扣罚款项等。
八、合同签订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按照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项目合同,对投标文件及澄清材料中出现歧义、不确定的内容等解释均以招标人的理解为准。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本招标公告、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它们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项目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本招标公告;
(5)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作出有比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招标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更有利于招标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中标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而不对中标人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若合同无法签订是由于中标人违反投标承诺造成,招标人同时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中标价20%的违约金。
附件:
一.投标承诺函
二.投标文件索引表
三.合同范本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9日
招标采购/Bidding
业务展示/Show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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